一般情况下,服务贸易概念是根据服务产品与货物产品的特征作为标准来界定的。根据该界定标准,服务出口指一国(地区)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并相应获得外汇收入的过程;服务进口即一国(地区)消费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提供服务的过程。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服务贸易涉及到国籍、国界、居民、非居民等问题,即人员流动与否、服务过境与否以及异国国民间服务交换等问题。但由于服务贸易发生的方式很复杂,该定义并未将大多数服务贸易涵盖其中,只是狭义服务贸易定义。比如,电信服务只需服务“过境”,而无需“国民流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服务跨国公司,如果雇用当地人向当地居民或部门(企业)提供服务,该服务既未发生“国民流动”,也未发生服务“过境”。这些服务都未被定义在服务贸易概念中。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用实际过境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从过境现象看,国际服务贸易有四种交付方式:(1)商品贸易中的服务过境,如许多国家通过修理、加工、装配货物参与国际货物贸易。(2)货币(资本)过境,如银行和金融服务。(3)人员过境,如咨询人员、工程师、医生等到国外提供服务。(4)信息过境,如通过电信系统或以文件、报告的形式提供信息服务。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定义如下: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境内,通过设立商业存在或者自然人流动向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获得外汇收入的过程,并将国际服务贸易为以下四种交易模式:(1)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即跨境交付,比如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或其他计算机媒体的联接、电视或是通过邮件或信使方式发送文件、软盘、磁带等,另外,函授课程和远距离诊断也属于跨境交付。(2)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境外消费,比如到国外参观博物馆和看戏即是典型的境外消费实例;非居民人员医疗及在境外学习语言课程也属于境外消费。(3)一成员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商业存在,比如外资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外资学校提供的课程以及外国银行的国内分行或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等都是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实例。(4)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存在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即自然人流动,比如外国医生或教师的短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