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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外包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8-05-08    浏览量:705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一)推动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部署,提出:逐步推进以下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制造业领域放开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外资股比限制;服务业领域取消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放开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金融业领域放宽外商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以上拟推动扩大对外开放的11个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占现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总条目数的三成。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二)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提出: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本条政策奖励对象主要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中,行业分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经商务部门认定,相关办法由省商务厅另行公布。

  案例1:某医疗器械制造企业2017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6000万美元;2018年实际外资为3000万美元;2019年实际外资为1亿美元,其中外方股东借款为2000万美元;2020年实际外资为8亿美元。假定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6,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该企业2017年可获省财政奖励资金为792万元(6000×6.6×0.02),2018年为0元(未达到奖励标准),2019年为1056万元[(10000-2000)×6.6×0.02],2020年为1亿元(最高奖励1亿元)。

  案例2:某房地产公司2017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1亿美元,2017年可获省财政奖励资金为0元(非支持对象)。

  案例3:某外资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2002年设立,2017年增资3000万美元并于当年全部实缴;2018年增资5000万美元,分两年实缴,每年2500万美元,2019年6月实缴完毕。则该企业2017年可获省财政奖励资金396万元(3000×6.6×0.02),2018年、2019年均为0元(未达到奖励标准)。

  (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提出: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视项目情况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包括资金在内的个性化扶持政策。

  (四)对在广东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视其贡献情况安排财政奖励。提出: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在广州市成立,2017年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18年、2019年对省级财政贡献分别为8500万元、9000万元,2020年首次超过1亿元、达1.3亿元,2021年为1.2亿元。则该企业2020年符合奖励标准,可获得省财政奖励资金3900万元(13000×30%)。2021年因非首次超亿元,省财政不再安排奖励。

  

  三、加强用地保障

  (五)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的用地优惠政策。提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简称“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按照“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规定,企业可享受一系列用地优惠政策。包括: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对外商投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六)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提出: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省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将统筹考虑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对相关地市给予倾斜支持;各地市在省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后,根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配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其用地需求。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物业产权分割登记和转让。提出: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基本单元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分割登记后的物业产权可办理转让手续,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租赁用地。提出: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对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50年)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租赁底价。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到规划主管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可凭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无需按照出让用地规定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证办理。租赁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九)保障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搬迁用地。提出: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对因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须搬迁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除可以协议回收项目用地并予以资金补偿外,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还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十)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转型。提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并利用存量工业房产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无需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十一)鼓励外商与政府共建公共服务项目。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规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划拨用地使用条件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四、支持研发创新

  (十二)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相关研发平台建设和项目。提出: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

  目前我省以国际项目合作形式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计划项目,其申请资金与在粤合作单位共同使用管理,申请主体为粤方合作单位。根据财政政策规定,相关资金需在境内使用。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

  一是省财政对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择优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二是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最高资助100万元。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我省加快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拟对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建设启动经费,外资研发机构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事后资助;设站后连续两年内博士后人员在站人数在5-10名、10名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70万元的事后资助。

  三是对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资金支持,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的外资研发机构(建筑类企业除外)给予资助。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且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额的40%。资助资金用途限于外资研发机构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

  此外,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省市政府将视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在财政、土地、产品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个性化的重点支持。

  (十四)扶持外资药企进入广东市场。我省将在国家授权调整药品目录的过程中,对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准上市的、在广东生产结算的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在规定权限内为其建立绿色通道,优先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并与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支持创新性药品产业化。外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外商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能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药物研发注册、生产、流通、监测、评价等方面义务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

  (十五)落实外资研发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和采购国产设备给予免、退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规定,外资研发中心由商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可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和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具体认定细则和操作办法省商务厅已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制订出台。

  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给予免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其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是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对经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前,我省仅广州、深圳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六)简化研发物资通关手续。提出: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自主选择提前报检、预约报关和实物放行通关模式。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从便利进出口企业,提升通关效率的角度出发,检验检疫部门允许进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前申报或在货物抵达口岸后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和《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2017年第89号)创新建立审单放行监管新模式,在企业信用等级满足要求、提交合格保证且抽批未抽中的前提下,出入境货物可实施审单放行,即经审单符合要求后直接予以签证放行,无需查验或实验室检测,货物通关效率大幅提升。同时,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企业可申办《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证明》。海关为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提供预约通关服务,允许在非正常上班的通关时间,通过与通关现场预约后,海关加班加点为相关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的上述货物,提供通关的服务。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七)加大产业基金扶持力度。提出:利用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以及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

  将外商投资列入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参照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予以扶持。在约定投资期满后,通过大股东回购、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此外,可视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项目一议”方式,以合同约定参股期间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不收取项目收益,退出时按较低的收益率退出或者通过让利反馈外商投资项目等。

  (十八)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NRA+”试点。提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依托境外机构境内本外币账户(NRA)体系探索开展“NRA+”试点,支持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双向融资,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作为资本金使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倍净资产的范围内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高于2倍净资产的,可以选择在投注差范围内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43号),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根据需要自由回流境内使用,回流境内的人民币资金应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可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借予该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时,豁免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的额度管理。

  (十九)支持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提出:支持跨国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组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43号)规定,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的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组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其中,需满足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收合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收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金池实行双向上限管理,上限为池内应计所有者权益。与全国版政策相比,本条措施降低了自贸区跨国公司办理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的门槛,便利了自贸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调拨,有利于企业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二十一)推行人才“优粤卡”。提出: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人才纳为服务对象。逐步扩大“优粤卡”在我省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的领域。

  根据《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规定,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凭卡在社会保险、购房购车、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工作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落户、出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入住人才公寓等方面享受优先便利服务。目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在牵头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人才优粤卡将实行“一卡通”服务,纳入服务对象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才以及高价值PCT国际发明专利发明人、世界技能大赛项目专家和获奖选手、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港澳台特殊人才等7类人才,只要符合人才优粤卡申领条件的,按照规定,将可在出入境、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金融、购房、税收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二十二)创新归国人才职称认定。提出: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指:留学毕业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规定,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个人、百千万国家级人选、入选“广东引进领军人才”的个人或“广东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省突出贡献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有关“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精神,经认定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可参照高层次人才认定正高级职称的办法直接认定高级职称,由省突出贡献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十三)明确外籍人才工作生活便利措施。提出: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

  根据《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和《关于对申请永久居留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批复》,广东自贸试验区以外的4类外籍高层次人才(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外籍知名专家学者、创新创业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广东紧缺急需人才)认定工作,由其工作所在地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发放确认函,凭确认函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停居留及聘雇外籍家政人员等便利措施。广东省内已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提供个人担保和雇佣合同,可以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家政服务”)

  (二十四)进一步简化人才出入境手续。提出:逐步在全省推广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6项人才出入境政策措施。

  经公安部批复同意,自2016年8月1日起,我省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发展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以下简称16项出入境政策,其中10项适用于全省,6项适用于广东自贸区),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停居留及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经请示公安部同意,省公安厅计划在2017年底前将16项出入境政策中适用于广东自贸区的6项政策复制推广至我省珠三角自创区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域(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五)加快建设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建设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生物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希望依托该中心,一是实现知识产权“快”保护。从单一的外观设计快速审查拓宽到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专利以及复审无效请求的快速审查。二是实现知识产权“大”保护。构筑覆盖全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打造从研发到转化、从运用到保护的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全链条。三是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形成审查确权、维权援助、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

  (二十六)推行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实施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按照激励创造、依法保护、提高效能、促进运用的原则,结合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构建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便捷响应通道,解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和问题。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达30件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成为地市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利申请量或拥有量达100件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

  (二十七)推进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建设。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包括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窗口。此前,集中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本条措施实施后,省工商局及深圳市工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的注册商标申请窗口将受理企业相关业务申请。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在广州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广州分中心和商标局广州办事处也将接受企业商标注册。

  (二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提出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我省各级各类奖项的评审。

  鼓励和支持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有关评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等奖项的评选。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旨在奖励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目前政策要求需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实施评审及评奖。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十九)集中下放一批权限。提出:将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委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下放的1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电影院、营利性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和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修理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合同、章程)审批(省商务厅);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外商限制类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省管权限的外资建设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除外)用地预审(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省环境保护厅);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省交通运输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水利厅);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省卫生计生委);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省工商局);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旅游局)。

  (三十)整合税收便利措施。

  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固定业务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省内跨地区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可进行汇总纳税。

  二是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此条措施须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具体操作细则后施行。

  (三十一)压缩业务办理时限。提出: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现有投资审批事项及其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二分之一;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在全省口岸复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三十二)优化国家级开发区行政审批模式。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推行行政审批局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中央编办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将广东省作为首批试点省份,要求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现形式的探索。在机构编制限额内,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推行行政审批局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试点工作方案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三十三)支持省产业园利用外资。提出:在省产业园(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

  对在省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自投产当年起的第1-3年、第4-5年分别按照企业各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40%、20%给予普惠性奖励;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下列情形按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叠加性奖补: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超过30%的比例按年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设立外资研发机构的、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以及其他规定情形的,另行给予资金奖励。

  此外,还提出支持粤东西北省级以上开发区按程序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

  (三十四)下放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权限。提出: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结果向省政府报备。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区位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需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经省有关部门对照条件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复。为进一步打造吸收外资重大平台,赋予各市政府在经济开发区建设方面更大自主权,省进一步简化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区位调整审批流程,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按《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区位调整管理办法》条件和要求审批后即可批准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三十五)建立专门协调议事机制。提出:省、市政府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省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

  (三十六)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提出:整合优化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加快构建我省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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