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策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贸易和外包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2-08-31    浏览量:409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2年8月25日

 

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抓住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区叠加”机遇,坚持产业第一的发展目标,加快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汇聚珠海,促进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建设和规范发展,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是指在本市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市外建设运营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 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采用“异地研发、珠海转化”的模式,能够吸引市外人才为企业工作,吸收市外优质资源、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帮助企业贴近市场和用户开展产品研发等创新活动,实现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创新资源的目标。

  第四条 异地创新中心要聚焦我市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结合地方实际、各有侧重、形成差异化发展。

  第五条 申请认定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境内外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保障。

  (三)对异地创新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六条 申请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认定需经过基础条件及运营绩效两方面评价,并需满足基础条件的所有要素:

  (一)基础条件

  1.在市外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运营半年以上,与当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行业组织或政府机构等建立紧密长期的合作关系。

  3.固定可支配场地不小于200平方米。

  4.当地研发团队应在6人以上且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

  5.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或工具软件,已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2个以上。

  (二)运营绩效

  1.引进或合作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项目获得投资、股权估值的情况。

  3.引进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及高层次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4.对外推广珠海市科研成果并获得用户证明情况。

  5.在当地开展对珠海市产业和科创有宣传推广作用的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认定申请按集中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

  第八条 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认定申请遵循自愿性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认定申请通知;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请通知要求,提交认定申请书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三)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完成初审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采取书面、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认定并授予“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牌子。

  第九条 申请单位须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及考核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并根据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初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每3年一次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结果合格的,继续授予“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的牌子;对重新认定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政策进行奖补。

  第十二条 鼓励经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引进的项目、团队、人才等积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