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珠海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现将《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2年8月4日
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规定及《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业务(以下统称“科研活动”)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在我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我市执行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生在我市范围内且经上级科技部门确认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是履行科研诚信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科研诚信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实施科研活动中相关责任主体失信名单、观察名单的记录与管理,推进结果应用工作。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适度,客观公正、防范风险,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失信或相关行为认定
第六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诚实守信、科研伦理等要求作出承诺。
第七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诚信主体责任。出现下列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行为,并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或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为依据的,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一)通过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财政资金支持,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拒不按要求整改及退还财政资金的;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严重违反道德规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
(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可以认定的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八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出现第七条规定行为,如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依据的,应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第九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但未达到第七条、第八条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经查属实应列入观察名单:
(一)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或实施过程中采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或提供了虚假不实材料的;
(二)违反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或擅自调整项目目标任务的;
(三)违反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或存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行为的;
(四)违反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拒不按要求整改及退还财政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项目逾期超过一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工作,或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
(七)在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经专家评估认定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项目未按目标完成的;
(八)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咨询评审专家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违反服务承诺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经上级科技部门确认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
(十)在科研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措施应当与失信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第十一条 对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技部门视情况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撤销所获荣誉,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与评先评优资格;
(二)视情节轻重,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三)加强日常监督,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观察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市科技部门视情况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
(二)阶段性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三)阶段性停止其参与市科技部门负责的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等服务资格。
(四)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参照国家、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相关规则执行。其中,存在第七条规定行为及对应文书依据的,可直接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等监审部门或上级科技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的,或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提出建议的,或市科技部门在科研活动中发现的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经市科技部门核实可直接列入观察名单。
第十五条 对他人或社会组织举报的相关责任主体涉嫌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市科技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相关责任主体对处理意见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相关责任主体仅以对处理意见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且提供充分证据的,市科技部门不予受理。
市科技部门决定受理的,自收到相关责任主体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启动复查。复查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及时予以更正。复查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科研失信名单、观察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处理期限届满的,经市科技部门审查后从相关数据库中移出。
第十七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上级文件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技部门审定予以修复的,可移出科研失信名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列入观察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经市科技部门审定同意,可移出观察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科研活动中存在重大风险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依法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停止财政资金拨付;
(二)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
(三)撤销、终止科技计划项目;
(四)解除相关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五)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单位不得存在“负面清单”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中,对失信行为的界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