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策

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量:690



附件:

珠海市鼓励服务外包产业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12]61 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一、支持范围

      支持经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对示范企业进行业绩奖励,重点支持工业设计发展,支持领军型和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开展服务外包产业服务等。

      二、支持对象

      (一)申请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业务的企业;
      2.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3.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均无违纪行为;
      4.具有从事相应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
      5.企业的服务外包年度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30%以上;工业设计企业年度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领军型和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经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
      2.经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 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

      (三)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经国家、省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等。

      三、支持内容
      (一)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给予3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示范企业业绩奖励: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万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业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领军型和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奖励:对经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经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四)凡获得国家、省服务外包平台资金支持的,市财政适当给予配套扶持资金。

      四、申报程序
      (一)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加强服务外包资金管理,由市科工贸信局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工贸信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珠海市服务外包企业示范认定申请表》,并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两局联合下达资金,由市科工贸信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五、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一)珠海市服务外包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年度服务外包收入证明材料(附件2)、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及汇总清单(附件3)、银行出具的收入凭证及汇总清单(复印件);
      (四)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如有多个租赁协议需附汇总清单)(复印件);
      (五)投资方为世界500 强、上市公司或全球服务外包行业内排名前100 位的证明材料,以及该投资方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商务部评定的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或“中国100 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证明材料。

      六、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支持的企业必须配合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及其它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符合本措施又符合市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三)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除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外,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 年12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