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4〕1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省食药安办)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4日
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统一领导。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受省食药安委委托,会同省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食药安办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制定的有关细则,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地级以上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考核验收信息系统进行填报。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省食药安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级以上市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地级以上市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各地级以上市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在考核验收信息系统进行评价。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省食药安办汇总各地级以上市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上报省食药安委审定。
(七)结果通报。省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7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7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地级以上市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地级以上市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药安办。
省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地级以上市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督促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评议考核排名靠后的地市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地级以上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食药安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省食药安委委托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地级以上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地级以上市有评议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地市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1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