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策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3-14    浏览量:791
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31日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广州、深圳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对在广州、深圳两个示范城市注册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全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和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服务外包企业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在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时,由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进口设备的,可采用保税的方式监管。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海关优先办理备案、核销等手续。
(六)对于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二、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示范园区以及服务外包企业发展予以财政扶持
(七)对省政府授牌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八)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及其他相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九)鼓励各市申请认定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对省政府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给予资金支持。
(十)对获得中央财政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定额培训支持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省财政视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十一)对师资力量强、培训机构规模大、社会效益好的培训机构,经认定为“广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的,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十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部、省组织的服务外包专场对接招商活动和展会支付的摊位费、省财政视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以上涉及省级财政支持的标准和办理程序,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为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三)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远程支持的网络业务修理、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基于信息技术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仅为境外客户提供服务的),不视为增值电信业务,在市场准入方面不限制。
(十四)对于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行政审批和工商登记的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对于不涉及前置审批业务的,工商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含有“服务外包”字眼的企业名称,在经营范围中登记含有“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X”或“承接XXX服务外包业务”字样的经营项目,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
(十五)优先保障服务外包重大项目建设土地和产业用房。保障服务外包重大项目、关键性项目土地供应,确保服务外包大项目按期落地。
(十六)在不改变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不改变房屋产权主体、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动漫创意等服务外包项目,但禁止改变为商业及酒店等其他经营性土地用途。
(十七)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十八)对长期在本地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其中,对符合条件且需要赴港澳开展业务的企业,可办理商务报备,对符合条件且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可办理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符合条件且需要在我省工作并居留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可以办理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并优先办理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