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扩大进口,珠海市商务局制定了《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扩大进口事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商务局
2021年3月4日
(联系人:王诗宇,联系电话:2159876)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扩大进口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进口,推动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扩大资源性产品进口,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商〔2019〕368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主动扩大进口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商〔2018〕14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扩大进口事项)(以下简称“扩大进口事项”)是指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进口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扩大进口事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申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项目,申请企业应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口技术的企业,应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五)申报项目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的项目,具体支持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六)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和单位还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对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 支持标准
对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项目给予资助。进口技术和设备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6元人民币的资助;进口资源性产品与消费品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人民币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或付汇联)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按《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明确的汇率折算成美元。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企业申请资金项目时间以市商务局的通知为准。需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及声明:本企业(单位)近两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等)。
(二)珠海市扩大进口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珠海市扩大进口资金项目表。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对应装订)。
(六)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通知。市商务局根据扩大进口工作需要,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中受理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有关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评审。市商务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资金使用方案,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珠海市商务局网站“结果公开”栏目和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公示无异议后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本实施细则涉及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预算资金下达后,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取得的资助(含中央、省财政支持及本市、各区财政支持)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在项目评审中或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将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抽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抽查结果有违相关规定的,市商务局将取消或收回支持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至本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日期间发生的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