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策

关于《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贸易和外包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量:247

来源:珠海市商务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3-08-28 11:32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及“粤贸全国”经贸交流合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开展粤贸全国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交字〔2021〕3号)、《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22〕141号),参考了《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合作事项)实施细则》。

  二、政策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五章十八条,明确对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给予8个方面扶持。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平台项目、支持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支持开展“粤贸全国”活动及支持举办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实施细则明确了申报条件、监督与管理、有关解释和说明等事项。

  一是对外投资项目

  1、1.对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支持。

  2、2.对企业向相关保险机构投保“走出去”相关产品及服务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3.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安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4.对境内主体直接或为境外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而间接从境内外银行取得,用于对外投资项目,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同一境外项目获得贷款贴息资助的次数历年累计不超过3年。

  5、5.对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含)美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1个项目的支持。

  二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我市企业或在境外成立承包工程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且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按完成项目营业额给予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三是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对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且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且年末在外劳务人员5000人以上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及输出的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是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

  1.对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深化投资贸易合作,在港澳地区设立经贸合作平台,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入驻的港澳及珠海市企业(机构)不少于50家(其中珠海企业不少于30家)的经贸合作服务平台项目,对场地租金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平台举办的政策宣讲、投资环境推介、项目对接交流等活动给予支持,两项支持每年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对我市商(协)会、企业在港澳地区设立的,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与合作交流的平台给予支持,对平台开展的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投资贸易与合作交流的活动及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或活动最高30万元。

  五是“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平台项目对我市商(协)会、企业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促进10家以上企业实际对外投资金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促进3家以上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每年每个平台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六是支持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对支持时间内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组织参加的由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相关的境内外峰会、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经贸交流等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给予支持。

  七是支持开展“粤贸全国”活动对举办“粤贸全国”展销、营销活动的市内行业商协会、市有关单位(企业)给予支持,活动广东参展商数量需超过参展商总数的50%,其中珠海参展商数量需超过30%。支持金额不超过投入金额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投入金额的5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市内行业商协会、市有关单位(企业)组织珠海企业参加“粤贸全国”展销活动的,对组织单位给予组织费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参加该“粤贸全国”展销活动所产生的展位费用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八是支持举办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对经采购确定的企业或相关商协会在市外组织举办珠海名优产品及品牌推广活动,珠海企业、珠海公共展区展位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珠海参展企业30家以上的,每场活动给予20万元的定额组织费支持;对企业展位及公共展位费、集体特装费、展品运输费、广告宣传费按实际支出给予支持,每场活动合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人员、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参团费用给予支持。

  此次实施细则起草,珠海市商务局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广泛的意见征求,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链接:

  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