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推动我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升竞争力,扩大进出口规模,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专项资金来源于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三、本规定所涉及的外贸进出口、一般贸易进出口及增量数据均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本规定所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
(三)符合我区“4+2”产业定位、或在我区拥有经营场所、实际开展加工制造的生产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开展旅游购物、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外贸进出口企业;传统流通型外贸进出口企业原则上不予以扶持。
(四)向经国家批准从事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外贸进出口企业。
五、支持企业扩大外贸规模
(一)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规模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包含)100万美元,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最高不超过0.025元人民币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且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进口企业进口规模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包含)1000万美元,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最高不超过0.01元人民币扩大外贸规模扶持资金,且每家企业最高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
(一)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且购买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险(广东省给予80%的扶持)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资助。所需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区外贸主管部门申请保费资助。
(二)对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资助。所需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区外贸主管部门申请保费资助。
(三)对我区外贸进出口企业投保的非上述特殊保险产品的普通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
(四)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区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区财政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八、本规定由珠海高新区外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珠高〔2016〕39号,2016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