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策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珠医保〔2024〕44号)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贸易和外包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6-18    浏览量:153

珠医保〔2024〕44号

 

珠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新生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以母亲名义参保缴费的新生儿

  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新生儿,可以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按未成年人年度筹资标准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最长可连续缴纳两年的居民医保费。

  (二)出生180天内参保的本市户籍新生儿

  本市户籍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按以下规定缴费及享受待遇:

  1.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

  2.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两年的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两个医保年度待遇;只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的,则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

  (三)出生180天内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的新生儿

  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按以下规定缴费及享受待遇:

  1.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其中,每年7月6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缴纳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后,可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继续缴纳出生次年的居民医保费和享受待遇。

  2.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两年的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两个医保年度待遇;只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的,则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

  (四)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0-6周岁)

  办理本市居住证(证件有效期内,下同)的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可凭本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和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医保待遇

  (一)本通知第一条中以母亲名义参保缴费的新生儿,每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住院支付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标准(40万)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成功参保并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的,为集中参保;除此以外的其他参保缴费情形为非集中参保。本通知第一条(二)(三)(四)的参保情形中,属于集中参保的,住院支付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标准执行;属于非集中参保的,住院支付限额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

  (三)本通知第一条中出生180天内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的新生儿,属于本市出生、本市户籍、办理本市居住证、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情形之一的,按本市现行待遇政策执行;属于其他情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比例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比例减半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以母亲名义参保和出生180天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的新生儿,落户珠海或办理本市居住证后,其监护人应当在参保缴费期内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未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的,下一医保年度予以停保。

  (二)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持本市居住证参保的,其监护人应当持本市居住证及时更新儿童参保信息;未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的,下一医保年度予以停保。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其中第一条第三款自2024年3月18日起执行,2024年3月18日前已出生且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相关居民医保待遇予以追溯。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