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策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23〕6号)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贸易和外包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量:449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出租屋规范化、差异化管理,压实管理部门和租赁当事人的责任,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本办法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条例》所称的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共同使用人。

  第三条  本市出租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市出租屋按类别分为普通出租屋和时租日租出租屋。

  普通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年或者按月支付租金的房屋,即按年或者按月计算租期和租金的租赁房屋。

  时租日租出租屋。是指出租人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租赁房屋,即除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办理民宿登记的民宿外,按日或者按小时计算租期和租金的房屋。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内,既有按年或者按月计算租期,也有按日或者按小时计算租期,长租、短租混合经营的租赁房屋,均按照时租日租出租屋管理。

  第五条  本市出租屋按级别分为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三级出租屋。

  一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遵守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的出租屋。一级出租屋应当全部符合以下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

  (一)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珠海市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屋系统”)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二)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出租人应当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四)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采集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五)出租人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租赁当事人不得将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保持安全距离;将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七)租赁当事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八)出租屋依法配置、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九)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租赁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十一)租赁当事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安装;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应当使用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十二)出租人应当保障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设施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得出租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而不能使用的房屋;

  (十三)出租屋不得存在重大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十四)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十五)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十六)租赁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核实投入使用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不得在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违规建设,不得在住宅室内进行违法装饰装修;

  (十七)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制造噪声等行为;

  (十八)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制定管理制度,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十九)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住房门禁视频系统,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二十)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应当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在建筑安全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并确保完好有效;

  (二十一)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二十二)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信息;

  (二十三)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二十四)租赁当事人不得有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出租屋不符合上述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中一项及以上要求,存在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被主管职能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

  三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出租屋不符合上述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中一项及以上要求,存在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被主管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对于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禁止出租的房屋,实际已经出租的,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按职责范围依法处置。在禁止出租情形未消除期间,列为特殊管理房屋管理。

  第六条  镇街网格员在核查登记出租屋基础信息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人屋系统”中分类登记为普通出租屋、时租日租出租屋。出租屋类别确定后,其计算租期和租金的方式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七条  镇街网格员应当对照上述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对完全符合要求的,在“人屋系统”中登记为一级出租屋;对不符合其中一项及以上要求的,将相关安全隐患信息录入“人屋系统”。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机构的基层单位或镇街综合执法办公室依照职责范围核查处置相关安全隐患信息,对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的,在“人屋系统”中确定登记为二级出租屋;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在“人屋系统”中确定登记为三级出租屋。

  主管职能部门或者机构认定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人屋系统”中登记为特殊管理房屋。

  第八条  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三级出租屋信息登记录入“人屋系统”后,以推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房屋出租人。

  一级出租屋、特殊管理房屋在“人屋系统”小程序中公开;二级、三级出租屋不予公开。

  出租人对其出租屋的级别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出租屋级别告知信息七日内,向确定出租屋级别的行政机关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辩。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维持或变更出租屋级别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出租屋的级别实行动态调整。被确定为二级出租屋的,其安全隐患整改完毕,主管职能部门或机构经检查确认后,在“人屋系统”变更登记为一级出租屋。被确定登记为三级出租屋的,自主管职能部门或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次日起,半年内租赁当事人未因违反一级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的,在“人屋系统”变更登记为一级出租屋。

  被登记为特殊管理房屋的,其禁止出租的情形经整改消失后,由主管职能部门或者机构检查认定,并对照出租屋分级标准确定其级别。

  第十条  镇街按照出租屋划分的类别,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普通出租屋,应当以网格为单位,组织每名出租人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面对面宣讲《条例》;建立涵盖每一名出租人的通讯联络平台,加强宣传出租屋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出租人落实出租屋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对时租日租出租屋应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巡查时租日租出租屋,重点查看出租人是否遵守《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镇街按照出租屋等级划分,实行出租屋安全状况分级巡查制度。对特殊管理的房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半月至少巡查一次,确认未用于租赁;对三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二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一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二条  镇街网格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具备上岗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

  镇街网格员开展巡查工作应当尊重承租人作息规律和生活习惯,不得造成滋扰。镇街网格员开展巡查工作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督促其立即整改,并将巡查情况或者不能立即整改的出租屋安全隐患情况录入“人屋系统”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和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发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和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存在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告。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人屋系统”将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安排人员跟进“人屋系统”,当天签收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处置。处置初步情况录入“人屋系统”,处置工作完毕后补充录入处置结果。职能部门和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出租屋安全隐患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并在“人屋系统”中注明。

  第十四条  市公寓管理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时租日租出租屋严格遵守出租屋管理规定,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一级出租屋,且没有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市公寓管理行业协会颁授“星级出租屋”牌匾。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授予的“星级出租屋”牌匾。

  第十五条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信息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信用惩戒。

  第十六条  出租屋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倒查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出租屋安全状况巡查、隐患发现、报告及处置的,或者其他不依法履职行为引发出租屋管理其他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行政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