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发布服务外包示范企业
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
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我厅已制定《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外经贸厅
2013年3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服务外包示范企业
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下称“示范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要承接境外的服务外包业务且规模很大,能够对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下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积极、快速发展服务外包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或者在服务外包主要行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带动性强,对我省服务外包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将考虑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额、执行额、离岸合同额、离岸执行额、从业人数、资质认证、纳税额、成长性等因素,综合择优评定。
第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认定“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三)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记录;
(四)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申请“示范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二)在广州、深圳市以外地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获得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书面推荐;
(二)在广州、深圳市以外地市注册的企业,上一年度或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粤东西北地区放宽至30万美元);
(三)注册地在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内的企业,对该园区服务外包规模作出较大贡献,且获得园区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请“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均应当提交下述基本材料:
(一)《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近三年服务外包合同(复印涉及签约额及落款签章页),外汇核销单或者收汇证明复印件;
(四)近三年企业员工数量及结构说明书;
(五)资质认证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六)纳税额证明文件。
申请“示范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组织员工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如专项审计报告);其他证明企业符合“示范企业”认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重点培育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成立的不用提供);企业关于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在本市或本行业所处的地位,发展前景以及预期目标的说明(需经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或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材料(园区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报送。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报送至地级以上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经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再由各地级以上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报送到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本办法指定的受理机构);所在地尚未成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的,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直接报送到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省直企业可直接报送到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
(二)审核。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组织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出“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专家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组成。
(三)公示。经专家评审会评定的结果,将在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及省外经贸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广东省服务外包产业促进会予以认定,并颁发“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认定管理。
(一)奖励。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向其分别授予资格证书,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撤销认定。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定:
1.企业违法违规经营;
2.企业故意制作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骗取服务外包各类资金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认定后,年服务外包业务额急剧萎缩,不再符合认定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数据以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为准。
第九条 省外经贸厅为实施本办法的指导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