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妇女联合会:
为进一步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促进育儿妇女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推行 “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6 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珠府办〔2023〕8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开发设置“妈妈岗”岗位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加大“妈妈岗”就业模式的宣传推介力度,大力摸查和发动辖区企业开发“妈妈岗” 岗位,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好的生产岗位和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设置为“妈妈岗”,实行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方式。
二、建立用人单位名录
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统一名录,并向社会定期公布。拟开发设置“妈妈岗”并对外招聘的用人单位,需填写《珠海市“妈妈岗”开发备案表》(表格 1)一式二份加盖公章,连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所属区级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区级人社部门每月底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备案情况,经审核同意的用人单位统一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用人单位名录。对纳入名录的用人单位,应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主动提供招用工服务,及时指引其在招聘网站“妈妈岗”专区填报具体招聘信息对外发布,发布岗位应添加相应身份标识。
三、优化“妈妈岗”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组织要依托公共人力资源市场、零工市场、就业驿站,畅通“妈妈岗”招聘求职信息收集、发布渠道,为“妈妈岗”供求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特色招聘活动,各区要在 2024 年底前至少开展一次“妈妈岗”专场招聘会。支持联合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力量,探索打造集岗位收集、人员对接、技能培训、上岗推介于一体的“妈妈岗”市场化服务模式。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针对育儿妇女、“妈妈岗”员工的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个人技能提升补贴,将培训就业成效好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为珠海市“妈妈岗”培训基地。支持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余缺调剂联盟,提高“妈妈岗”员工就业稳定性。
四、保障“妈妈岗”员工劳动权益
引导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制定“妈妈岗”岗位标准和工作制度等,对实行劳动合同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弹性工作、不强行安排加班、工作时间因照护儿童需要可以请假等相关事项,协商明确的应列入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对实行劳务形式用工的,应签订劳务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保障“妈妈岗”做到兼顾工作和家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妈妈岗”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宣传、监督指导、日常巡查和女职工权益专项执法,严厉打击侵害育儿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市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在全市“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范围内,遴选一批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好的用人单位,认定为当年度的市级“妈妈岗”就业基地,授予“珠海市‘妈妈岗’就业基地”牌匾,结合岗位提供、员工权益保障等情况,给予第一年最高20万元、第二年最高10万元,最高共30万元的奖补,并择优推荐参加“巾帼文明岗”评选。
六、强化组织保障
“妈妈岗”就业模式有利于促进育儿妇女高质量就业,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协调、主动作为,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业务指导,安排专人负责开展有关工作,积极培育挖掘先进典型。强化协同联动,联动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妈妈岗”就业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将定期调度工作落实情况,请各区人社、妇联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妈妈岗”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市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来演:珠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