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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的通知(珠科创〔2023〕111号)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贸易和外包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1-02    浏览量:26

ZBGS-2023-67

珠科创〔2023〕11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3年12月29日

 

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深化落实“制造业当家”工作总抓手,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聚焦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孵化,培育和支持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继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加快构建新兴产业集群,更好地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多种形态创业孵化载体的统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载体构成全市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本市范围内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的新型创业服务空间载体。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本市范围内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及企业家的创业服务空间载体。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本市范围内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入驻企业对于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加速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新型空间载体。

  第六条  运营主体承担载体建设和管理责任,符合本办法规定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载体的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向市级推荐载体参与认定,并配合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珠海市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的独立法人,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营主体实际注册满1年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满1年。

  (二)已在省或市孵化在线平台登记备案,且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至少报送半年相关统计数据。数据真实、完整,获得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通过自持、租赁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应保证具有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的有效物业支配权。

  (四)孵化场地内具备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且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设有天使投资或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具备天使投资服务功能,至少有1家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获得各类资本融资。

  (六)众创空间应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至少聘任3名在创业咨询、技术研发、财会金融、企业管理、商务运营、市场拓展、交流合作等方面具备辅导能力的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已实际开展服务。

  (七)签约或入驻的具备技术咨询与辅导服务、融资对接等能力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4家,且实际开展服务。

  (八)上一年度实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并至少拥有1个由众创空间指导和帮助成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典型孵化案例,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九)上一年度组织开展或参与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三章  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的独立法人,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主体实际注册满2年且实际运营孵化器满2年。

  (二)已在省或市孵化在线平台登记备案,且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至少报送1年相关统计数据。数据真实、完整,获得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通过自持、租赁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应保证具有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的有效物业支配权。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原则上在孵企业办公面积不低于50%。

  (四)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可使用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至少1个资金使用案例。获得各类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五)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指经过科技部门、社会化职业培训并取得创业服务、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相关资质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至少配备5名在创业咨询、技术研发、财会金融、企业管理、商务运营、市场拓展、交流合作等方面具备辅导能力的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已实际开展服务。

  (六)签约或入驻的具备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能力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3家,且实际开展服务。运营主体服务收入与投资收益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5%。

  (七)拥有与孵化器主导产业领域相关的可自主支配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已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八)孵化器在孵企业中上一年度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少于30%。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不含商标)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九)孵化器须能为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内的注册地址,上一年度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十)由在孵企业转化的毕业企业累计不低于5家。

  (十一)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上一年度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由在孵企业转化的毕业企业累计不低于5家。

  第十条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建设专业化孵化器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为珠海市产业链型孵化器:

  (一)运营主体应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的独立法人,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主体实际注册满1年且实际运营孵化器满1年。

  (二)符合第九条(二)至(九)项条件要求。

  (三)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近3年内需获得珠海市创新百强企业综合实力百强、经济贡献百强,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资质之一,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四)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应具备产业带动能力,在孵企业中,与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存在以下产业链供应链协作、协同创新、股权风险共担等情况之一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

  1.直接为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提供中间投入品、生产设备或生产、研发服务的上游供应商企业;

  2.以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服务为中间投入品的产业链下游企业;

  3.与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的研发协作企业;

  4.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直接持股的企业;

  5.其他与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存在实质性产业链供应链协作、协同创新关系的企业。

  (五)龙头企业直接向在孵企业开放技术平台、研发团队、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已实际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市场拓展、渠道共享等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鼓励我市载体打造面向港澳台、国际化的孵化空间,为港澳台、国际化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并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精细化的专业服务。鼓励载体与境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商会、协会或企业等开展孵化合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登记注册住所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三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至少一条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四)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珠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珠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应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位于珠海辖区内的独立法人,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运营主体实际注册满2年且实际运营加速器满2年。

  (二)已在省或市孵化在线平台登记备案,并至少上报1年相关统计数据。数据真实、完整,获得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通过自持、租赁或其他特定方式取得物业支配权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且应保证具有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的有效物业支配权。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原则上入驻企业办公面积不低于5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已实际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获得各类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3名创业导师。

  (七)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

  (八)入驻企业不少于15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九)与孵化器之间建有促进企业快速入驻的对接机制,从珠海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输送至加速器的企业数量不低于1家。

  (十)建有开放式的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已实际提供资本运作、信息咨询、人才招引、市场拓展、技术开发与交流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五条  加速器的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加速器场地内,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三)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六条  载体应建立协同机制和退出机制。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主体对成长较快的企业,应引导其进入孵化链条下一环节;加速器运营主体对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企业,应引导其进入产业园区和标准厂房;运营主体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应引导其离开载体。

  

第五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载体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据认定条件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后以市科技主管部门名义下达认定文件。

  第十八条  鼓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申报省级及以上大学科技园认定,我市不另行组织市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第十九条  市级载体应按相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参与统计调查。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参与统计填报的载体,有权责令或建议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载体遵从“先建设,后认定”原则,市级资质范围仅限于孵化面积内,不允许转让或变相分拆载体资质。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原则上可以增加孵化面积,但不可变更原有孵化场地范围(区位及大小)。运营主体与所获市级载体资质绑定,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运营主体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重新申请市级资质认定:

  (一)运营主体的名称、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

  (二)市级载体的名称、面积、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各级载体,自觉接受相应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市科技主管部门定期对市级载体开展运营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市级载体按要求参加运营评价工作,对连续两年未参加运营评价或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市级载体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报和运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载体,市科技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六章 扶持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为提升全市载体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运营评价工作,并制定运营评价考评体系。考核指标包括载体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强化市区联动,鼓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给予市级及以上资质载体资质认定及运营评价补助。各区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出台扶持载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级载体资质是获得运营评价补助的前提。除运营评价补助外,市级载体资质状态发生变化时,因获得市级载体资质认定而获得的其他相关收益所带来的风险,由运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未获得市级资质认定的载体,不得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资质认定。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运营主体对载体参与认定、评价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骗取资质、补助资金等行为,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撤销其资质,由资金补助单位追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出具虚假申报资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运营主体应对所获得的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推进载体孵化能力提升建设。获得补助资金的运营主体要积极开展提质增效工作,自觉接受有关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主体建设运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7年1月31日止。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按照本办法管理。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