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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贸易和外包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3-08-17    浏览量:131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8月14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工作部署,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是指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所评定的5A级、4A级、3A级质量等级景区;

  (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三)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酒店),是指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所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酒店);

  (四)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是指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定的甲级、乙级旅游民宿;

  (五)国家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是指由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认定委员会评定的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六)“跨境一程多站”旅游线路,是指以“合作区+澳门”旅游目的地组合为基础的精品旅游线路;

  (七)“星级旅游服务认可计划”奖项,是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主办,市政署、消费者委员会、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酒店协会、澳门餐饮业联合商会、澳门中小型餐饮业商会、澳门旅行社协会、澳门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商会为支持单位的旅游业界商户奖项评选;

  (八)国内院线,是指经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模在五十家以上的中国境内电影院线;

  (九)中央电视台,是指央视一套-十七套;

  (十)省级卫视,是指中国内地省级卫视,不含专业卫视、地区卫视、地市级卫视;

  (十一)国内外知名品牌,是指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品牌,原则上须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认定;

  (十二)首发活动,是指品牌方或者由品牌方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发布新品或者展示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十三)首秀活动,是指品牌方或者由品牌方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举办集合某品牌多种产品的展览、展示活动;

  (十四)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为准的收入;

  (十五)澳门社会团体,是指经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十六)国家高、中级导游证书,是指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的导游等级证书;

  (十七)“以上”“不超过”“不低于”是指包括本数的数目。

第三条

支持旅游企业品牌创建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百万元、三百万元、一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3A景区晋升为4A景区补差奖励二百万元,从4A景区晋升为5A景区补差奖励二百万元);对于通过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百万元、三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省级旅游度假区晋升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补差奖励二百万元)。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酒店)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百万元、三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四星级晋升为五星级补差奖励二百万元)。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乙级晋升为甲级补差奖励二十万元)。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六十万元、四十五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4C级晋升为5C级补差奖励十五万元)。

第四条

支持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研发

  对于企业或者机构打造体现合作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单个商品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单个企业或者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申请单位须在该特色文化旅游商品销售前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商品实物照片、文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单位须拥有销售该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全部知识产权或者销售许可。如全部知识产权或者销售许可,不止一家企业或者机构所有的,申请单位须提交拥有该商品全部知识产权全部共有人同意以该申请单位的名义申请该奖励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支持夜间消费经济发展

  对于企业或者机构开展美食节、餐饮嘉年华、啤酒节等夜间餐饮主题消费活动,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且经营活动连续达到三天以上,按其活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同一活动连续多届举办的,从第二届起,按照当届活动所获得的举办奖励的百分之十给予额外奖励,每增加一届,当届额外奖励的比例再增加百分之十。期间有中断的,额外奖励的比例重新计算。活动连续举办的额外奖励最长不超过三届。

  本条所称“活动实际投入”是指申请单位举办该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租赁费、物料材料费、人员劳务费、水电费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其他费用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申请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预算、方案等书面材料)。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机构申请。

第六条

支持合作开发精品旅游线路

  对于合作区内旅行社开发“跨境一程多站”的旅游线路,包含两个及以上合作区收费景区点位,且单条线路年接待游客不低于五千人次,同时在合作区住宿至少一晚,并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的,按旅游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该单条线路同时满足在澳门连续住宿两晚及以上的,按旅游合同价的百分之四十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申请单位须就申请本条奖励的旅游线路提前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旅游线路的书面材料等)。所有旅行团组(人次)限一家旅行社申请奖励,多家重复申请的由实际承接社获得奖励。

第七条

支持澳门文旅品牌在合作区落户

  对于获澳门“星级旅游服务认可计划”奖项的企业或者机构,在合作区首次注册且实质性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十万元品牌落地奖励。

  申请单位须获得“星级旅游服务认可计划”的品牌方授权使用品牌店铺的商号、商标、标识等品牌信息。

第八条

支持港澳导游在合作区执业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取得横琴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千元。

  对于持横琴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在合作区执业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当年度带团满三十天、满四十五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二万元和三万元。本款所称“在合作区执业”是指申请个人与合作区内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委派在合作区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申请个人在本办法实施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申请该项奖励。

第九条

鼓励发展演艺产业

  对于景区(旅游度假区)的运营企业打造的音乐剧、歌舞剧、光影秀等演艺产品,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按其演出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场次不超过五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节目每年度奖励不超过三场,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一百万元。

  本条所称“演出实际投入”是指该场次演出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费、宣传费、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其他费用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申请单位须在演出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节目名称、剧目剧本、导演、演员、演出时间及时长、节目内容简介、演出预算等书面材料)。单个演出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演出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演出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机构申请。

第十条

鼓励发展影视产业

  对于电影正面体现琴澳题材或者主线讲述琴澳人物故事的,在国内院线公映,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评审认定,给予第一出品方的企业或者机构一百万元的奖励;对电影正面展现横琴或者澳门城市形象镜头五次以上、每次展现时间超过五秒,且在片头或者片尾字幕中包含横琴或者澳门拍摄取景点名称,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评审认定,给予第一出品方的企业或者机构每个城市形象镜头五万元、每部电影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奖励。

  对于电视剧正面体现琴澳题材或者主线讲述琴澳人物故事的,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评审认定,给予第一出品方的企业或者机构一百万元的奖励。

  对于网络剧正面体现琴澳题材或者主线讲述琴澳人物故事的,在优酷、爱奇艺、芒果TV、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上播映,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评审认定,点播量、网络评分在同时期网络影视作品中位居前百分之十的,给予第一出品方的企业或者机构五十万元奖励,居前百分之二十的,给予四十万元奖励,居前百分之三十的,给予二十万元奖励。

  对于在合作区、澳门拍摄取景的各类纪录片、综艺节目,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评审认定,给予第一出品方的企业或者机构五十万元的奖励。

  本条奖励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作品进行评审认定。每个作品只奖励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企业或者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三百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时尚产业

  对于在合作区举办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首秀活动的企业,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评审认定,按其活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本条所称“活动实际投入”指该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租赁费、物料材料费、搭建、宣传推广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其他费用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本条奖励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活动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康养旅游

  对于合作区内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美容保健等文旅康养项目,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五千万元、一亿元,首次申请奖励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从五千万元提升到一亿元的,补差奖励五十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滨海旅游

  对于合作区内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游艇旅游、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等滨海休闲旅游项目,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二千万元、五千万元、一亿元,首次申请奖励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二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从二千万元提升到五千万元补差奖励五十万元,从五千万元提升到一亿元补差奖励一百万元,从二千万元提升到一亿元补差奖励一百五十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研学旅游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从市级提升到省级补差奖励十万元,从省级提升到国家级补差奖励三十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开展文旅交流活动

  对于企业或者机构与澳门社会团体联合在合作区组织开展文旅论坛、文旅推介等交流活动,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参加总人数达二十人、五十人、一百人以上且澳门社会团体参与人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分别给予活动主办方或者承办方一次性奖励五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

  申请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预算、方案等书面材料)。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

第十六条

优化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国家高、中级导游证书且在合作区从事专职导游工作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万元、二万元。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后,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万元、二万元、一万元;旅游从业人员参加省级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二万元、一万元、八千元;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合作区组织的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万元、八千元、五千元。

  申请个人须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旅游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审核通过前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并在合作区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申请个人在本办法实施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申请该项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旅行社积极拓展客源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一亿元、一点五亿元、二亿元以上的旅行社,首次申请奖励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从一亿元提升到一点五亿元补差奖励二十万元,从一点五亿元提升到二亿元补差奖励二十万元,从一亿元提升到二亿元补差奖励四十万元)。

  对于每年组织游客来合作区旅游,在合作区内住宿一晚且游览一个以上收费景区,游客数量达三万人、五万人、十万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对于每年接待的境外(含港澳台)过夜游客达五千人以上的旅行社,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十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要求

  申请人为企业的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申请人为个人的按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申请人在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和补贴:

  (一)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第十九条

申请流程

  申请一般流程如下:

  (一)申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扶持资金申请指南,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资金申请工作。申请人根据本办法以及相关申请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得出审核结论;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资金扶持方案;

  (五)公示。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拟扶持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个别条款对申请流程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适用规则

  本办法与广东省、珠海市、合作区(或承接原横琴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均为税前标准,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资金监督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扶持资金,不得再依照本办法申请相关补贴或者奖励,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操作指南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制定操作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