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策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设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通告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贸易和外包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量:259

为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和民航中南局对净空保护的工作要求,做好珠海金湾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加强无人机飞行等各类活动管理并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以金湾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6公里,跑道两端各15公里组成的矩形区域(见图1)。

1: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东北边界:东起长栏湾-大横琴岛-中心大道以西-小杧洲-马骝洲水道一线。

东南边界:东起长栏湾-石栏洲-伸向大海一线。

西南边界:西起珠海港煤码头-高栏岛-伸向大海一线。

西北边界:西起珠海港煤码头-高栏岛-三牙石岛-三灶沙利咀-鱼林村-三灶镇-西湖公园-东咀北-鹤洲南垦区-磨刀门水道-马骝洲水道一线。

珠海金湾机场净空保护区所包含的区域如下:

横琴新区:长栏湾、横琴脑背山、赤沙大脑、三叠泉风景区、小杧洲、大杧洲西南侧全部区域以及部分水域。

金湾区:鱼林村、梁家村、三灶镇、鱼月村、定家湾、三灶居委、月堂村、鱼弄、中心村、圣堂村、草堂居委、海澄村、金海滩旅游区、银沙滩生态园、珠海航空城、金海岸居委、东咀、鹤洲南垦区、马髻岛、横沥岛、大冈岛、二冈岛、小黄麻洲、黄麻洲以及部分水域。

高栏港区:珠海港煤码头、荷包岛度假村、珠海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金龙村、西坑村、沙白石村、高栏村、飞沙村、铁炉村、三角岛、蚊洲岛、园洲岛、赤肋洲岛、飞沙滩海滨旅游区以及部分水域。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光束(激光笔)、标志、物体;

(六)停泊船只、使用塔吊、吊车等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电磁环境的移动物体;

(七)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九)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动力伞、航模、无人机等其他升空物体;

(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三)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四)在以机场跑道进近灯光为中心,半径1海里扇面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停泊船只和修建码头,建立渔港、海产集市、搭建棚屋;

(十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距机场护海堤200米范围内抽沙、取石、破坏海堤护坡,或在海堤斜坡上修建便道;

(十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或飞行安全的行为。

三、相关净空限制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满足净空限制高度要求,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距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物体,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应当进行航行研究,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三)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了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

(四)根据民航中南管理局对横琴新区批复的航空限高管理报告,横琴新区建筑物航空限高事宜由横琴新区按照《民航中南管理局关于珠海横琴规划片区、横琴总部大厦及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项目建设高度的批复》(民航中南局航务〔201624号)文件精神进行区域自管。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珠海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珠府〔20001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