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外经贸 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 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贸易和外包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12-20    浏览量:69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 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2024 年度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6 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建 20223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服务贸易发展, 制定 2025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  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

1.支持服务贸易出 口。支持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开 展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内容、数字服务和数据等服务贸易 项下的出口业务。

2.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 口。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

1.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申请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家服 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支持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提质升级。

2.支持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发展。

3.支持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大会。

二、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一)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

1.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 :

一是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  信息管理应用、服贸统计监测、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 如实、准确填报业务数据。

二是以系统核准的2024 年度执行额为依据,企业 2024  1  1 日至 12  31  日期间,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或服务贸易  口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广州市辖内企业不低于 500 万美元,佛 山、东莞、珠海、中山市辖内企业应不低于 200 万美元,其他市 辖内企业应不低于 50 万美元。技术出口业务在支持期间取得收汇凭证,且出口收汇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

2.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贸易项下出口企业、技术企业,以商务部系统通过的系统数据与本次申报通过的收汇金额(美元)取小值作为评分因素,综合评定后分档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见附件 1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

1.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示范城市。 2024  12  31  日前获国家批准的服务外包 示范城市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以及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申请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提高外包服务能级予以支持;对以上城 市已申报“贸易数字化领航区综合型数字化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平台项目提升数字化集成服务能力予以支持。每个国家级示范城市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省级示范城市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

特色出口基地。对国家级数字、文化、中医药、知识产权等 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开展相关数据统计、课题研究、经贸交流等予 以支持,每个基地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重点展会。对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大会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2.申报材料。

国家级示范城市/试点地区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包 括:基本信息、2024 年度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 细则、2025 年资金申请额度、具体支持项目及金额等;2025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事项)申请表(   2);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 3 )。

新申请外包示范城市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包括:本  2024 年服务外包基本情况、 申请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情 况、资金使用细则、2025 年资金申请额度、具体支持项目及金 额等;2025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事项) 申请表( 附件 2);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 3 )。

国家级出口基地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包括:出 口基 地基本信息、2024 年度重点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需包括 资金使用绩效情况)、2025 年度资金申请额度、支持项目及金额等;2025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事 项)申请表( 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 3 )。

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大会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及经费 预算明细, 由主办城市组织实施申报。

 三)材料要求。

1.申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的申报材料,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若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金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4  12  31  日前(含当日) 最近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2.所有申报材料涉及外文材料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申报材料须统一使用A4 规格纸打印或复印,按申报 材料的顺序编制封面、目录、各申报材料、页码胶装成册,加 盖骑缝章。

4.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须与全套盖章扫描件、各附件表格可编 辑电子版一并报送。

三、申报时限和审核要求

 一)各项目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横琴商务部门报送申报 材料(纸质件一式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其他申报单位按属 地原则办理。

各地市/横琴商务部门负责初审支持内容第( 一)事项和第  二)事项中出口基地的申报材料,并在对应申报表初审意见栏 加盖公章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的支持内容和申报要求 进行初审,于 2025  2  28  日前将初审意见函、各申报材料、 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4)报送省商务厅,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支持内容第( 二)事项示范城市的,由广州、珠海、佛山、东莞市商务局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资金使用细则,先行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初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并于 2025  2  28  日前将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明细表( 附件 5 )报 送省商务厅。

 二)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各地市/横琴商务主管部门要通 过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emanage.mofcom.gov.cn) 填报辖内各单位的申报信息。

 三)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内部集 体研究等方式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 作为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按程序制定资金分配方 案、公示和下达计划。

四、资金管理要求

本通知申报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研发、参加 重点展会,以及重点城市、基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不纳入申报项目:

(一)支持内容含有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包括出口实绩或 进口替代等。

 二)支持内容含有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 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三)支持内容含有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 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

 四)支持内容含有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 相关项目建设。

 五)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被信用中国(广东)平台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 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六)申报企业(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

(七)支持内容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八)同一项目 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附件:1.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材料 2.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请表

3.外经贸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4.服务贸易发展事项申报汇总表

5.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 1

 

2025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材料

 

 

一、服务贸易出口企业

1.2025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 项)申请表( 附件 1-1 )。

2.申请报告。

服务外包企业: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24 年国际服务外包 业务发展概况,执行金额,关联企业说明(如有)等。

其他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包括企业基本信息,2024 全年计 算机软件服务、通信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云计算、区块链技 术服务、互联网平台服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管理与咨询等 传统服务的数字交付部分、数字游戏、数字动漫、数字出版、数 字广告、数字音乐、数字影视、数据贸易等业务的发展情况,执 行金额,关联企业说明(如有)等。

3.2024 年企业服务贸易出口业务情况表( 附件 1-2)。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支持期内企业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若 合同中甲乙双方为关联公司(例如企业名称具有相同主要词语的 企业以及其他形式),企业在申请报告中应当说明。服务外包、 其他服务贸易出口企业还须额外提供日常联络单(如涉及此业务 往来邮件截屏等)或其他证明真实业务的依据材料。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7.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若提供凭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截图,应为已申报( 已审核)页面。

8.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由跨国公司境内机 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资金入账通知书、发票存根凭证、业务发包方或者代为支付方 证明材料等)。

9. 3 信用中国(广东)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二、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企业

1.2025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 项)申请表( 附件 1-1 )。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出 口技术简要情况,2024 年技术出口收汇金额,关联企业说明(如有)等。

3.2024 年企业技术出口业务情况表(  1-3 )。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支持期内企业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若 合同中甲乙双方为关联公司(例如企业名称具有相同主要词语的 企业以及其他形式),企业在申请报告中应当说明。

6.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其中技术出 口合同数据表应有每一笔收汇的结汇记录。

7.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8.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若提供凭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 字外管平台截图,应为已申报( 已审核)页面。

9.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应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复印件。

10. 3 信用中国(广东)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申报材料涉及外文材料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

 

 

 

来源于:广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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