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
财办文〔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
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8年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要点》等有关要求,现就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有关工作部署,创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减少项目直接补助,加大市场化运作方式投入力度,促进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有机衔接,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主要内容及牵头部门。
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重大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推动影视产业发展(中宣部牵头负责)。重点支持用于增强文化自信、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反映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题材的重点影视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2.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服务出口,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对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且在2017年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地方文化企业,根据2017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按比例予以奖励(申报指南详见附件2)。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文件应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申请金额、项目简介等内容。具体项目申报资料,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报送。
2.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部门多头申报,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以往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程序。
1.2018年4月16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联合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评审、汇总和推荐工作,联合行文向财政部、中宣部和商务部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请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分类报送中宣部或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2.2018年4月30日前,中宣部、商务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项目遴选、评审,将项目预算安排方案和意见报财政部。
3.2018年5月31日前,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着力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项目库管理,完善项目入库和退出等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申报文件质量,确保申报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项目评审机制,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全面推进绩效评价。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细化、完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单位填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重大项目方面)》(见附件3),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