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商服贸函〔2016〕967号
【发布日期】2016-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国务院服务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重点任务和有关部署,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对2014年9月印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商务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局开展本地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并向本级统计局共享服务贸易有关数据。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局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确定样本企业数量和结构,重点研究服务贸易发展规律和趋势。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统计局建立健全国际服务贸易数据联合发布机制,将有关数据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服务贸易主体通过“国际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在线报送有关信息。
联系人:商务部服贸司崔向欣贾峭羽
电话:010-65197038/7032传真:010-65197040
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付媛
电话:010-68782557
附件:1.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
2.《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