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5日
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建设、交通、水务、轨道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举报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实名向建设、交通、水务、轨道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违法主体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的一项(不含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的15%计算。案件涉及多个违法主体的,以其中罚款金额最高的一项计算,不重复叠加计算。奖励金额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标准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项目名称、具体的违法行为及真实、有效的关键证据。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违法行为,或者举报人没有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
(四)举报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对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的举报;
(六)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认定;
(七)受理部门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等。举报人可通过电话、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受理工作坚持行业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受理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部门法定职责的,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属于本系统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部门可进行督办;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证据不足的,暂存待查。若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受理机构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举报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第九条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金的,经发放单位批准可以延长奖金领取期限。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人提起多个举报事项或多个举报人提起同一举报事项按以下原则发放奖励:
(一)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的,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成,协商不成功的平均发放。
第十四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举报人出现以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
(二)举报人滋事扰序,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