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策

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措施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量:851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25

 

珠海市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措施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提升服务业质量,调整和优化珠海的产业结构,激励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服务外包产业政策,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本措施中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和类别,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经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服务外包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制定发布。

第四条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业务的企业;

(二)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三)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均无违纪行为;

(四)具有从事相应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服务外包年度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30%以上;工业设计企业年度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被直接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企业:

(一)由《财富》世界500强、或上市公司、或全球服务外包行业内排名前10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投资,且其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二)商务部评定的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

(三)商务部评定的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

第六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该项资金使用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奖励先进,公开透明。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各经济功能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第七条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的,均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示范奖励。另对示范企业进行业绩奖励,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50万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业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重点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符合条件的将优先获得认定。

第九条支持领军型和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对经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经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由《财富》世界500强、或上市公司、或在全球服务外包行业内排名前10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在珠海新设立的企业,可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开展服务外包产业服务,凡获得国家、省服务外包平台资金支持的,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配套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整合和建设珠海服务外包区域,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进入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发展,支持横琴新区重点发展金融类和文化创意类服务外包产业。

第十三条扶持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建设。在服务外包产业行业规范建立、整体形象宣传、品牌推广、产业促进研究、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支持的企业必须配合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及其它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符合本措施又符合市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本措施涉及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措施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