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以数字经济为基础的数字贸易也迅速兴起。
数字贸易兴起的根本原因,是技术创新引发的生产组织方式深度变革。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电子科技正在深刻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制造业,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制造业日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在服务业,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3D、VR等正广泛应用于政府机构、教育、医疗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这为传统贸易形式向数字贸易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换句话说,发展数字贸易,既是数字经济全面兴起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对外贸易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当前,发展数字贸易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数字贸易以互联网等数字技术为依托,为供求双方提供交互式的数字化信息,它的贸易标的是数字化的信息产品。因此,其在成本、速度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优势。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及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的贸易模式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都反过来促使我国要加快数字贸易的发展,形成新的比较优势,掌握未来国际竞争的主动权。另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虽然起步较早,但在国际规则的制定方面尚缺乏话语权。目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通过一系列多边或双边自贸协定,将其国内规则国际化,因此,发展数字贸易进而争取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对我国来说尤为重要。
相对局势及市场短板
应该看到,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
一是在统计制度上未与国际接轨。和西方国家在数字贸易统计方面所做的细致划分及统计数据追踪方面的细致工作相比,我国对数字贸易的数据统计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国内数字贸易统计数据缺失较为严重,统计部门没有建立相应的数据统计机制,甚至也没有对数字贸易的四种类型进行专门的分门别类统计;相关部委在数字贸易统计数据方面也存在一定空白,零散的数据体现在个别报告中,无法形成成体系、跨时间的数据库。由于数字贸易的统计数据存在划分不清、数据连续性不强等问题,人们难以据此在微观上对数字贸易发展的真实情况进行精准把握。
二是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话语权较弱。从世界范围内看,数字贸易的全球规制尚未成型,但西方国家试图移植国内标准、掌控国际话语权的意图已十分明显。美国是世界最早关注数字贸易并对其进行定义、特征界定和出台规制措施的西方国家。目前,美国和欧盟等其他主要经济体,都在数字贸易领域签订了部分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反观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基本上是被动适应国际规则,把国内标准上升为国际规则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
三是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对滞后。我国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仍需加强。城市宽带的接入速度还不高,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宽带网络的普及率有待提升。即使是在城市,移动互联网的速度、稳定性及信号覆盖程度都还有提升空间。与此同时,我国在数据全球化流动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明显,数据全球性连接方面仅居于第38位,远远落后于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等。
四是监管手段滞后于发展实际。数字贸易产品在本质上存在无形、虚拟和便于传输等特性,人们可以轻松地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数字产品与服务的交易,而相关的监管措施却难以跟上。比如,根据目前我国《海关法》,在通过网络传输、并无实际载体进出境的数字电影拷贝方面,对海关的监管权并无明确规定,给税收征收、海关监管、侵权保护等都带来了一定困难。综合来看,数字贸易的法律监管目前还存在一个事实上的空白地带。
弥补以上短板,更好发展数字贸易,首先要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数字产业,加快数字经济与制造业各行业、服务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和互动,在制造业服务化和服务业数字化的浪潮中,逐步提升我国经济的数字化水平,全面夯实数字贸易发展的根基。
发展方向和趋势
弥补以上短板,更好发展数字贸易,首先要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数字产业,加快数字经济与制造业各行业、服务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和互动,在制造业服务化和服务业数字化的浪潮中,逐步提升我国经济的数字化水平,全面夯实数字贸易发展的根基。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视为同水、电、公路等同等重要的公共品,稳步推进城市网络的升级提速和农村宽带的推广普及。同时放宽数字基础设施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不断加强新技术的研发和开发,在政府层面从财税融资角度给研发企业更多支持,促进其实现成果转化和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
再次要开展数字自由贸易区建设。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建设进程中,可以依托我国国内的电商平台,协调海关、边检等职能部门,建立一个以重点城市节点为支撑,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最终覆盖全球的数字自由贸易区网络。
第四,逐步完善政府监管措施。把数字贸易纳入海关监管范围,从立法和技术两个角度对数字贸易加强监管,同时对我国数字贸易产品的出口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增强我国数字贸易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一方面,积极参加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的谈判,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另一方面,也要在现阶段和接下来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尤其是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协定谈判中,加入反映我国主张的数字贸易条款。
第六,培育一批数字贸易龙头企业。通过财税、金融、人才引进等手段,鼓励形成一批在行业细分领域的数字贸易企业成长壮大,最终形成一批综合性大型企业带动、细分行业龙头效益明显的数字贸易企业发展格局。
第七,做好相关职业教育培训。加强对计算机、外语等专业学科的投入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教育培训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力量,鼓励职业民营教育机构的发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