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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这些费用可以缓缴!珠海这类企业千万别错过!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贸易和外包行业协会    浏览量:182

好消息!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也能申请社保费缓缴啦!

小编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珠海市符合上述条件。

 

详情如下:

具体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如何办理?

1.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进入“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根据系统界面提示,填报《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其中,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等条件实行告知承诺,用人单位须留存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或亏损期间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备查。

2.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

用人单位需提供《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本侠了解到,通过上述任意一种渠道提交申请后,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会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联合审批。

缓缴所属期、缴款期限如何规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费款,缓缴所属期是审批通过当月(不能早于2022年6月)至12月,最迟缴款期限是2023年6月30日。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费款,缓缴所属期是审批通过当月(不能早于2022年6月)至12月,最迟缴款期限是2023年1月31日。

请在缓缴期限内(2022年12月底前)申请办理。

 

注意事项:

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