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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RCEP推动我国数字贸易发展

发布人:珠海市服务贸易和外包行业协会    浏览量:181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这是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从协定文本内容来看,相较于现行WTO框架缺乏对数字贸易的有效规制,RCEP协议具有全面性、互惠性、透明性等特征,尤其是较高水平电子商务和电信章节的签署,彰显了各成员国在加强数字经贸推动市场开放、完善监管体制、开展经贸合作方面的诉求与决心。

 

当今数字贸易规则主要有三大分歧:一是对数字贸易内涵的理解存在理念偏差;二是市场大幅开放层面将会导致信息和产业安全问题;三是国内市场监管领域下高水平承诺履行将面临较高合规风险。

 

对于我国而言,一方面,RCEP及一带一路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占比较大,近九成互联网使用增量来自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新兴市场逐步形成。RCEP的签署为我国企业拓展东南亚市场提供一定的政策保障。另一方面,RCEP数字贸易规则的签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该领域国际谈判的不足,对综合提升我国积极开放的国际形象有所裨益。因此,可以借力高水平开放的RCEP,推动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

 

第一,释放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比较优势,深入研判与数字技术相关的规则法律问题。数字贸易发展较发达的长三角区域可以率先启动数字贸易协同发展机制。比如,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扩大外资投资领域,适当允许在自贸试验区里设立由外资投资、数据来源于国外、数据处理服务对象在国外的云数据处理中心;同时,与RCEP成员在数据要素市场平台搭建深化合作,围绕数据生产、定价、交易等关键环节,在RCEP框架内探索解决数据确权与认证问题的新途径,增强区域贸易协定内数字战略合作互信。

 

第二,夯实我国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在参与全球经贸治理领域着力点,在新一代国际规则重构中发挥引领作用。美国仍是引领数字贸易规则的旗手,在规则制定、商业利益方面展示了其强烈诉求。建议根据我国数字贸易开放水平与开放红线,有余地、有选择地对标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加快5G、IPv6、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国际互联网交换中心,根据企业个体技术发展水平,分梯队培育数字贸易企业,例如数字贸易龙头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加快形成数字贸易企业产业群。

 

第三,针对数字贸易政策法规“批次性”增大透明度,推进具体行政审批的开放化、精简化、透明化。可借助“数字平台”搭建,将审批进行一揽子网站关联,简化企业行政审批流程;同时缩小省际审批程序的差异性,将国家层面基础性程序及地方针对性程序分离,打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数据要素“最后一公里”的距离,提升审批效率。不断尝试电子商务、数据运营维护等制度创新,支持我国自贸试验区先试先行,尤其是在过渡性条款方面进行率先试点。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初步形成了支持和推动数字贸易发展与引导的法律体系框架。下一步,需要着重探索我国法律与RCEP数字贸易条款中的契合点,实现精准对接,创造出更加良好透明并有利于境内外企业成长与发展的营商空间。

 

作者:

王思语,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现代供应链研究所博士后;

应品广,系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副理事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