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外包业务开展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和接包方都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009年12月28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接包方应与发包方明确约定接包方在为发包方提供服务、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的归属。”第十二条规定:“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在国家法律层面,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来予以保护。但这些法律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性规范,并没有关注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为加强对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一些文件。

一、江苏省的规定 江苏省对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激励企业自身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 《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8]37号)规定: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积极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在全省科技项目年度安排中重点加以扶持;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科研机构、研发中心和接单中心,对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此,《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境外设立科研机构及研发、接单中心投资政府补助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注册地外经贸、财政部门申请,并附报如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能够证明上年在境外实际投资的凭据复印件。

此外,《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还规定: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对此,《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受理的重大国内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执行《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 除了通过财政补贴激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江苏省还通过举办研讨会的方式来帮助企业更好地认识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如,2007年9月23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就在南京举办了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安全研讨会。

二、南京市的规定 2006年颁布的《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南京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248号)在商标权及品牌建设、软件著作权等问题给出了意见:

(1)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CMMI认证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对软件服务外包企业每年出口新增部分,经海关认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钱。对企业“双软”认定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给予补贴。对通过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实施品牌企业发展战略。选择一批规模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管理技术水平高、产品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的本土软件企业,集中市场资源、技术资源和资金资源等,实施重点扶持。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南京的科技优势和人才资源优势,鼓励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立研发机构,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在服务外包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在积极扶持引导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有力的市场资源配置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扶持等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一批中小企业实施调整、联合、并购、重组等聚集性措施,力求形成大型企业集团。在引进和推动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来宁发展的过程中,帮助企业实现本土化。

(3)加快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体制建设。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章和规定,健全相关行业的管理规范和行政执法机制,推动行业信用管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保护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要予以奖励。建立行业诚信数据库,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诚信环境。

此外,2008年《推进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宁政发[2008]174号)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由市财政在省财政补助50%的基础上给予1∶1的配套补助。

(2)积极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对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在全市科技项目年度安排中重点加以扶持。

三、杭州市的规定 2009年9月23日,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围绕相关法律政策做出了一些有益补充,使政策更加详细,如行政执法措施部分明确了执法主体、各部门执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执法统一期限等问题,奖励和资助部分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奖励做了详细规定,这些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该规定的出台被《中国服务外包》杂志评为2009年中国服务外包十大事件之一。该规定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范围一并作出规定。

鉴于该规定对广大服务外包企业的参考借鉴价值,在此我们作一介绍和解读。

1、企业保护措施

(1)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对服务外包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履行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3)服务外包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缔结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开发的项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未作明确约定的,由接受委托的企业享有。

(5)服务外包企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依照著作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独创性的作品进行作品登记;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依照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依照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或者杭州市著名商标;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中国名牌产品或者浙江名牌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依照浙江省、杭州市有关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使用专利专项资金;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其知识产权。

(6)服务外包企业应当明确保密岗位,落实保密责任制,对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相关设备采取访问及存取控制、密钥管理、权限设置、使用正版软件及安全防护软件等安全防护措施。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订并实施商业秘密档案归档、保存、借阅、复制、销毁等各项制度,采取技术性保密防范措施,加强对涉及商业秘密场所的管理。

(7)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纪律宣传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保守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可以约定保密期限、保密费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负有保密义务,但该商业秘密已经公开的除外。保密协议未约定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商业秘密的存续期。

(8)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地域范围、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9)发生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行政执法措施

(1)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商标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服务外包业务中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处理。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著作权并损害公共利益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管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时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7)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统一受理机制,并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内容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受理机制,定期将投诉或者举报内容通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发现有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线索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报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9)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后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后,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0)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案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11)对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移送部门反馈。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发现受理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公安机关反馈。

(12)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件信息纳入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1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外包知识产权警企联络制度,在案件查、法律咨询、宣传培训、预警防范等方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

(14)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奖励和惩戒

(1)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效突出或者通过有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点、示范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2)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实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并将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列入政府奖励范畴。

(3)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的优惠政策。

(4)服务外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其发包投资项目,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的;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昆山市的规定

实际上,昆山市早在2007年就已经在县级市中率先出台了软件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见。《昆山市软件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有:

(1)在知识产权局设立“保护知识产权投诉电话”,接受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投诉和咨询,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2)通过座谈会和企业沙龙等形式向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讲解最新法律规定,剖析典型案例,提高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3)指导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的教育,与开发人员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确保企业知识产权与商业信息不被泄漏。 (4)鼓励企业对软件产品及相关信息服务技术申请多种类的知识产权,并支持它们到境外(尤其是发包方所在的国家)申请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

(5)支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知识产权拥有量较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以及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帮助企业规避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风险。

(6)定期开展软件服务外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7)发挥昆山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软件服务外包企业的合法权益。

(8)在昆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中设立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分会,引导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共同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防范机制,共同抵制通过猎取对方人才而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帮助面临国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企业积极应诉,并使损失降至最低。

(9)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建立全市的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申请、代理和保护工作的人员的基本情况,为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寻求相关专业服务提供最便捷的途径。